· 商標轉讓
· 服務介紹: 商標法》第四十二條規定:“ 轉讓注冊商標的,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,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。”轉讓商標的,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,或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,應當一并轉讓。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,商標局不予核準,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,予以公告。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。
服務周期:審查時間8-12個月1個月左右下發《受理通知書》
Copyright @ 2022 . All rights reserved.隴ICP備2022000685號 甘公網安備 62012302000335號
甘肅瑞標商務服務有限公司